高考的脚步越来越近啦~
你准备好了吗?
江苏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时间安排表

为确保考生顺利参加考试
无锡市教育考试院发布
《致高考考生的一封信》
全文如下
致高考考生的一封信
亲爱的考生:
欢迎您参加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为确保您顺利参加考试,我们提醒您注意:
1. 考前要注意休息以及饮食卫生,保证以良好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参加考试。考生可提前一天至考点熟悉环境和周边道路交通情况,往来途中注意交通安全。
2. 仔细阅读考生守则,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用品,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器、录放设备以及手表、电子手环、蓝牙耳机、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3. 考生入场时,监考员将使用金属探测器检查违规物品并使用“考务通”对考生进行身份甄别,请考生予以配合。考生须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靠走道一侧上角,以便查验。
4. 要注意掌握开考时间,提前到达考点,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勿忘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场(6月8日下午的外语考试,考生必须在14点30分至14点45分间进入考场,14点45分后将禁止考生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交卷离场。
5. 江苏高考试卷实施计算机网上评卷,考生作答非选择题时,必须使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否则答案无效。不得使用各种颜色的钢笔、圆珠笔和铅笔(选择题部分须用2B铅笔填涂,将对应选项涂满、涂黑;作图时用2B铅笔,线条和符号等须加黑、加粗);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要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切勿遗漏。
6. 考生要严格履行《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相关内容,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严禁在考场内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要认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附后),同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将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摊在身体两侧(以身体为界),否则按违纪论处。
正式开考铃响,才能动笔答题,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答题卡、试卷按页码顺序整理好并反扣在桌上,待监考教师将答题卡、试卷和草稿纸收齐后,再有序退场。
7. 要做好防汛抗暑的两手准备。如遇暴雨天气可携带干洁衣服在考点替换;遇高温天气可带矿泉水(请撕掉瓶外商标,统一放在本人课桌旁,不要放在课桌上,以防弄湿试卷)。
最后,祝您取得优良成绩,顺利进入高校深造,成为国家建设的有用之材。
无锡市教育考试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33号)
(针对考生部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其所有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于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六、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起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一)代理考生或者由他本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七、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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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摘要)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一招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们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于:无锡市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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